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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来了!必要时公检法可干预家庭教育
2021-01-20 浏览次数: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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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草案将提请1月20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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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1月18日介绍,家庭教育法草案:


一是规定了家庭教育工作基本原则,政府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


二是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定责任,以及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等主体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三是规定了家庭教育干预制度,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规定。另外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学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此外,草案拟进一步明确冒名顶替入学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的,或将被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至三年;已取得学位学历证书的将被撤销;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将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家庭教育的进展却颇为滞后。


家庭教育主要责任属于家长,家庭教育的主责是教会孩子为人。


但是,长期以来,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边界缺乏更加细化的清晰划分。或者家长把家庭教育的责任推给学校和社会,或者学校教育绑架家庭教育,或者一些行政部门认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后,积极参与其中,却越俎代庖超越边界,客观上对家庭教育的基本权利形成挤压。


这就需要在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协力共管的同时,明晰“家校社”教育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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