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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证矫正与心理矫治比较研究
2018-01-13 浏览次数: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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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竞 李跃武 阮可荣

(安徽省蜀山监狱    安徽合肥   230031

摘 要:循证矫正与心理矫治是当下罪犯改造实践中应用较为广泛的两种方法,两者具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本文从矫治原则、矫治方法、矫治机制以及矫治关系等方面分析两者之间的异同。

关键词:循证矫正;心理矫治;相似性与差异性

一、         循证矫正与心理矫治的概念界定

循证矫正是指矫正工作者在矫正罪犯时,依据罪犯的具体情况以获取的罪犯要以矫正的证据为基础,结合可能实施的方法和罪犯可能改变的情形,以获取最佳结果来实施矫正的矫正活动的总称。它强调罪犯改造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从而把研究者的科研成果与矫正工作者的矫正实践结合起来,实现矫正实践的效益最大化。心理矫治是指专业心理工作者运用心理咨询的理论和技术对罪犯心理问题进行咨询和干预的活动。

我国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开展的较早,从1981年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提出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开始,至今已有30多年的发展时间,而循证矫正则是近两年才逐渐被引进国内开展尝试探索的。心理矫治和循证矫正虽然从发展时间上跨度较大,但两者联系紧密。2012年庐江监狱课题组调研发现,当前监狱心理矫治工作发展受到诸多限制,包括工作定位模糊、价值评判差异极大、实战能力不足、与其他改造手段结合不够等,而循证矫正的引进则对以上问题给出了明晰的解决方法,包括矫正工作定位于将有限资源用到真正需要的罪犯身上,对高危罪犯放置更多资源;结合各种可能的手段开展矫治工作,注重实效;在循证医学的成熟模式基础上移植,可预期循证矫治效果的可靠性。当然,循证矫正并不等同于心理矫治,仔细考察他们的理论基础、工作方法、原则要求以及实施过程等要素,两者之间还存在诸多差异。

二、         循证矫正与心理矫治的相同之处

循证矫正与心理矫治具有很多的共同点,具体表现在两者的改造目标、矫治原则、评估基础以及过程表现上。

(一)  两者的改造目标相同

循证矫正是结合各种改造手段,帮助罪犯认识并改正自己的缺点,克服服刑生活中的各种挫折和矛盾,达到良好适应服刑生活的目的,心理矫治是运用专业心理技术通过帮助罪犯完善自己人格结构来达到良好服刑适应性的目的,两者具有相同目标,即实现罪犯在服刑过程中获得良好的适应性,表现出遵守监规制度,努力改造,具有良好人际关系,有能力面对服刑生活中遇到的各种挫折等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

(二)  两者的矫治原则相同

个体主动求助的动机是推动其改变自身的强大内在动力,具有稳定性,是个体认识自我、改变自我不可或缺的动力来源。循证矫正和心理矫治的基本原则都是建立在罪犯主动求治或者主动寻求帮助的基础上,都认为个体自身的求助动机是实现自身改变的核心力量,一切矫治目标的实现都必须建立在主动求助的原则上,被动接受帮助的矫治都很难取得效果,甚至起到反作用。从两者的发展历史来看,循证矫正遵循主动求助原则是对心理矫治的继承与发展。

(三)  两者都建立在科学有效的评估基础上

不论是循证矫正还是心理矫矫治,科学有效的评估都是开展矫治的基础性工作。罪犯心理矫治中,评估贯穿全过程,包括入监的筛选性评估、服刑过程中的评价性评估、心理矫治过程的诊断评估以及出监之前的再评估,任何一个阶段的评估都是为心理矫治提供基础数据,客观准确的反映罪犯的身心状况和矫治效果的;循证矫正比心理咨询更进一步,不仅非常重视评估的基础性作用,还对评估范围、评估方式进行了发展。循证矫正的评估范围除心理评估内容之外,还拓展到罪犯家庭情况评估、监狱监区管理评估以及其他任何可能对罪犯产生影响的评估;在评估方式上,循证矫正相比于心理咨询更加灵活和严谨,心理咨询中主要的评估方式包括量表评估和访谈评估,在实际操作中又以量表评估为核心,循证矫正则对评估方式进行了拓展,增加了观察评估、实验评估等内容。另外,循证矫正强调评估要选用经过严格科学研究的有效评估方式,严谨性的要求更高。

循证矫正和心理矫治都是非常重视评估的作用,评估结果直接决定了下一步矫正工作的方向和手段,是是否能达到预期效果的基本保证,两者在这一点上认识相同。

(四)  两者的矫正过程均具有反复性和曲折性

循证矫正和心理矫治都承认罪犯的矫治工作存在曲折性和反复性,均认为罪犯在矫治过程中,因受制于现实环境和自身缺陷,从而不断反复出现相似问题,矫治过程充满曲折性,矫治效果难以保证长时间的有效性。

与一般社会心理咨询不同的是,罪犯循证矫正和心理矫治都因身份的特殊性和监管改造的严格要求,而不能实施部分能对罪犯矫治产生积极效果的矫治措施,例如罪犯因违规违纪长期得不到奖励而产生的情绪抑郁、性格偏激、认知极端等问题的的矫治,其反复性概率就很大,虽然通过情绪宣泄、认知治疗等手段可以暂时的帮助罪犯认识到问题的根源,但是咨询师并不能帮助其解决奖励的现实问题,故而罪犯在回到现实之后,受到其他罪犯受到奖励的时候,心理问题就会再次出现,对心理矫治和自身改变的信心产生很大冲击。矫治过程的反复性与曲折性是必然会出现的,相比于其他人群的矫治,罪犯矫治的反复性和曲折性更加明显和突出。

三、         循证矫正与心理矫治的差异

相对于心理矫治来说,循证矫正起步较晚,尤其在国内的研究和应用尚处在引进消化阶段,本土化工作尚未完成,而心理矫治发展的历史较长,相关的技术和流程都比较成熟,在监狱的应用也有一段时间,对罪犯的心理特点以及矫治方法均有比较成熟的模式。尽管可以认为循证矫正是心理矫治的一个升级版本,是心理矫治与其他改造手段的综合性产物,但两者并不等同,仍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包括作用机制差异、矫治者与接受矫治者之间的关系差异、工作方法差异以及心理矫治独有的限定性原则。

(一)  作用机制差异

尽管循证矫正与心理矫治的核心工作目标都是帮助罪犯实现自身改变,达到良好适应服刑生活的目的,但是两者的作用机制存在一定的差异。循证矫正利用心理矫治、社会关爱以及思想教育等一切可以运用的手段来帮助罪犯实现转变,其主要关注点是罪犯外在行为和表现的变化,比如抑郁情绪出现好转,劳动改造态度出现转变,服从管教,人际关系变和谐,对自己更加接纳等,如果出现积极的外在变化,循证矫正就可以将其视为效果的体现,其作用机制主要来自于外界推动下的行为变化,循证矫正更多的关注的是表现出来的社会适应性转变;心理矫治则更多关注的是罪犯自身心理结构和人格上的转变,外在行为的变化只是做为一个评估参考,他的目的是希望在心理矫治的作用下,个体的人格逐渐完善,达到社会要求,通过自身人格的改变来影响外在行为的变化,更多关注的是内在的积极变化,对外在行为的考察则相对谨慎一些。

(二)  矫治关系差异

循证矫正和心理矫治的矫治关系存在差异,一是关系的广度有差异,二是关系深度有差异,三是关系模式不同。在广度方面,循证矫正中的矫正人员与罪犯的关系比心理矫治要复杂,循证矫正是在以矫正官为主导作用下,将罪犯的人际交往对象、管理者以及研究者都纳入其中,形成一个多重交叉关系,既有矫正官与罪犯之间的相互影响,又有其他参与者与罪犯之间的互动关系;心理矫治相对循证矫正来说,关系单纯,整个矫治过程中,以咨询师和罪犯两者之间的关系为基本形式,其他涉及人员则不被纳入矫治过程,心理矫治期望通过建立良好的咨访关系来营造安全信任的关系氛围,在这种关系氛围下,罪犯在咨询师的帮助下认识自我、探索自我以及改变自我。

在深度方面,心理矫治的关系深度要比循证矫正的关系深,心理矫治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移情的情况,就是因为彼此关系的深入。咨询师或者罪犯将对方看成自己生命中重要人物,将情感投射到对方身上,比如年轻罪犯将年长的女心理咨询师看成自己的母亲,年长的男心理咨询师将年轻的罪犯看成自己的孩子,彼此形成依赖和疼爱,这种情感只有在深度关系上才会形成并发展的。循证矫正的关系则没有这么深,更多的是一种人际交往情感,彼此之间是一种帮助与接受帮助的关系,感情深度较浅。

关系模式方面,循证矫正是以矫正官为主导和核心的,由矫正官根据罪犯的特点组织力量和技术对罪犯开展矫正,虽然强调罪犯的主动求助,但在矫正过程中,罪犯的被动接受性较强,其模式更类似于传输和接纳;心理矫治的关系模式是一种合作模式,心理咨询师在充分理解、尊重罪犯的情况下,同感罪犯的处境和困惑,与罪犯一起探讨问题的原因和可能解决的方案,引导他通过自身努力开展自我帮助,彼此之间的关系模式更类似于朋友间的合作关系。

(三)  工作方法差异

心理矫治主要运用专业的心理咨询和治疗技术对罪犯的心理问题进行干预,在罪犯矫治运用中,认知疗法(含合理情绪疗法)、精神分析疗法、行为疗法、人本主义疗法、游戏疗法(含箱庭疗法)等运用较多,实践效果也比较理想,但心理矫治的保密性原则要求咨询师除非在罪犯产生自伤自残、伤害他人以及其他严重威胁监管安全的情况下,否则都能泄露罪犯的秘密,这就要求咨询师不能向罪犯的日常管理者透露他的求助问题、矫治进展等信息,于是限制了包括社会帮助、亲情关怀、人际训练等其他辅助方法的应用。循证矫正的工作方法则更加灵活,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分析罪犯的问题,应用针对性的矫正措施,重视心理咨询的作用但不限于心理咨询,属于心理问题的给予心理帮助;属于现实问题的,在规定允许范围内,帮助解决现实问题,如开展阳光救助、法律帮扶、安排亲属会见等;属于管理问题的,改变管理方法。循证矫正并没有固定的流程和模式,工作方法也是多种多样,同样一个问题,不同的心理咨询师会在既有的咨询理论和技术框架下帮助罪犯,而不同的矫正官则会运用不同的矫正措施,其方法的独特性和创新性比心理矫治要好。

工作方法的差异导致工作模式的差异,一是矫治团体的差异,大部分罪犯心理矫治需要遵循一对一的矫治模式,个别情况下才能组建一个会诊治疗团队,而团队成员也必须是具备心理矫治专业资格的人员,否则都不能对罪犯开展心理矫治,其成员构成单一;循证矫正则积极主张组建不同专业人员构成的矫正团队,包括研究人员、管理人员、罪犯同犯以及心理矫治人员,团队人员构成多样化。二是对核心矫治人员的要求不同,虽然两者都要求较高,但心理矫治只对咨询师的心理咨询理论和技术提出高要求,而循证矫正不仅如此,还对矫正官的管理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研究能力提出了高要求,属于综合性要求很高。

(四)  心理矫治的限定性原则

与循证矫正相比,心理矫治的限定性原则较多,包括矫治时间和矫治范围都有严格的限定。

心理矫治对时间限定非常明确,一般情况下,矫治时间相对固定,一周、两周或者一个月进行一次矫治,每次50分钟,没有特殊情况不能突破时间限制,如果矫治过程中出现迟到、早到、早退、不愿意离开等各种突破时间限制的情况,心理咨询师都会对此进行分析,认为是某种潜意识的影响,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循证矫正对此则没有明确的限定,时间上不固定,可以罪犯劳动、学习、娱乐、看病、会见等任何时机合适的时候开展矫正,也没有限定每次矫正需要在50分钟内完成,有可能是一分钟,也有可能是数小时,只要能对罪犯产生积极影响,就可以就地、即时矫正。

矫治范围上,心理矫治只针对罪犯的心理问题开展矫治,罪犯管理问题、生活问题、神经症、精神病等均不属于心理矫治的范围,但循证矫正对此并没有限定,只要罪犯主动求助,矫正官评估合适,都会结合其具体情况开展针对性的矫正,所以,在矫治范围上,循证矫正要比心理矫治的范围广泛的多。

综上所述,循证矫正与心理矫治既有很多的相同点,具有相似性,同时也有很大的差异,具有各自明显的特征,循证矫正是对心理矫治的继承与发展,是在新的发展环境和形势下,社会对监狱罪犯矫治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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